胡某内幕交易普利特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

胡某内幕交易普利特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

彻底脱轨 2025-02-26 简单报 2 次浏览 0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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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胡某内幕交易上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普利特,代码:002324)股票案拉开序幕,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根据处罚决定,普利特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。

  案情回溯,2024年3月11日,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〔2024〕30号。经查明,胡某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:

  一、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

  普利特筹划拟以现金重组某新能源企业事项,属于《证券法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,同时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2021年修订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,重大资产重组属于《证券法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”,在公开前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。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9日,公开于2022年2月13日。杨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,其不晚于2021年11月1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。

  二、胡国灿内幕交易“普利特”

  (一)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国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联络接触情况

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胡国灿与杨某存在6次通话联系,分别为2021年12月1日(2次通话)、12月3日、12月6日(2次通话)、12月14日。

  (二) 胡国灿、陈某2共同控制“陈某2”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“普利特”。

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陈某2证券账户在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5日,净买入“普利特”股票274.78万股,净买入金额3,695.58万元。内幕信息公开后,直至2022年7月25日,陈某2证券账户全部清仓“普利特”。经计算,“陈某2”账户盈利4,378,178.58元。交易行为明显异常,且没有合理解释。

  证监会决定:对胡国灿没收违法所得4,378,178.58元,并处以13,134,535.74元罚款。

  《证券法》规定,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厉健律师表示,暂定:在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卖出普利特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
 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21年12月1日起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
  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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